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預包裝食品,促進公眾膳食營養平衡和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衛生部組織制定了《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以下簡稱“營養標簽標準”),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衛生部在其網站上對該營養標簽標準作了詳細解讀。
明確規定適用范圍
根據國家營養調查結果,我國居民既有營養不足,也有營養過剩的問題,特別是脂肪、鈉(食鹽)、膽固醇的攝入較高,是引發慢性病的主要因素。因此,通過實施營養標簽標準,要求預包裝食品必須標示營養標簽內容,一是有利于宣傳普及食品營養知識,指導公眾科學選擇膳食;二是有利于促進消費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體健康;三是有利于規范企業正確標示營養標簽,科學宣傳有關營養知識,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
根據國際上實施營養標簽制度的經驗,新版營養標簽標準將適用范圍修改為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并明確指出生鮮食品、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包裝總表面積≤100平方厘米或最大表面面積≤20平方厘米的預包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包裝飲用水、每日食用量≤10克或10毫升的預包裝食品可以豁免標識營養標簽,使標準的適用范圍更加明確。
根據該標準,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必須強制標示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對于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上述強制標示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素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卜素、核黃素、碳酸鈣等,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簽中標示。
強調核心營養素
核心營養素是食品中存在的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具有重要公共衛生意義的營養素,攝入缺乏可引起營養不良,影響兒童和青少年生長發育和健康,攝入過量則可導致肥胖和慢性病發生。
據介紹,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規定的核心營養素數量及種類為“1+3”,包括能量、蛋白質、脂肪、可利用碳水化合物;而我國標準為“1+4”,比國際標準多了一項鈉離子。之所以強調鈉的核心營養素地位,是因為世界衛生組織推薦健康成年人每日食鹽攝入量不超過5g,中國營養學會推薦每日食鹽攝入量不超過6g,但膳食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居民鹽平均攝入量遠高于中國營養學會推薦水平,過量攝入食鹽可引起高血壓等許多健康問題,因此,我國倡導低鹽飲食。
值得注意的是,相較于美國和加拿大的“1+14”和“1+13”(增加了反式脂肪、膽固醇、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C、鈣、鐵等),我國規定要求強制標示的核心營養素數量及種類仍有差距。衛生部解釋說,各國規定的核心營養素主要基于其居民營養狀況、營養缺乏病、慢性病的發生率、監督水平、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而該標準中的核心營養素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居民營養健康狀況和慢性病發病狀況的基礎上,結合國際貿易需要與我國社會發展需求等多種因素而確定的。據悉,根據標準的實施情況,衛生部將適時對核心營養素的數量和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為了強調核心營養素的作用,該標準還給出了使能量與核心營養素標示更加醒目的方法,如:增大字號、改變字體(如斜體、加粗、加黑)、改變顏色(字體或背景顏色)、改變對齊方式或其他方式。
規范營養聲稱用語
新版營養標簽標準對預包裝食品的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作了明確規定,衛生部對此也作了詳細解讀。解讀中指出,該標準在附錄中明確規定了含量聲稱用語,包括標準語和同義語。對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時,必須使用該表中規定的用語,如“含有”、“高”、“低”或“無”等聲稱用語。當食品中蛋白質含量≥12g/100g或≥6g/100ml或≥6g/420kJ時,可以聲稱“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質。
該標準規定,只有當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符合營養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才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選用相應的一條或多條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例如:只有當食品中的鈣含量滿足“鈣來源”、“高鈣”或“增加鈣”等條件和要求后,才能標示“鈣有助于骨骼和牙齒的發育”等功能聲稱用語。
需要強調的是,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得刪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編寫。例如,如果產品聲稱高鈣,可選擇本標準中給出的1條或多條功能聲稱用語,但不能刪改、添加和合并;使用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用語,必須同時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占NRV的百分比,并滿足營養聲稱的條件和要求;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標示,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記者 王樂)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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