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中國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時間:2012-07-24





    近期,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該辦法相當于中國版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它將巴塞爾協議Ⅱ與巴塞爾協議Ⅲ統籌推進,于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商業銀行應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達標。我國銀行業穩步實施新的資本監管標準,不僅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大趨勢,也有助于增強中國銀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加快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戰略轉型。

      《資本辦法》的基本框架

      《資本辦法》整合了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面的核心要求,擴展了風險覆蓋范圍,提高了監管資本的風險敏感度,合理設計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體系,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采取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同時要求所有銀行必須計提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資本辦法》還明確了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管檢查等內容,規定銀監會有權增加高風險資產組合和高風險銀行的資本要求,并依據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采取一整套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差異化監管措施。

      《資本辦法》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分別為2.5%和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根據單家銀行風險狀況提出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資本辦法》實施后,我國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符合巴塞爾最低監管標準,并與國內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既符合巴塞爾III確定的資本監管新要求,又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總體看,《資本辦法》在資本要求、資本定義、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全面風險治理等各方面都保持了與國際新資本監管標準的基本一致。它不僅涵蓋巴塞爾II提出的以“三大支柱”為基礎的資本監管體系,還規定了與巴塞爾 III一致的資本定義及標準,明確了全面風險治理架構和審慎資本監管要求。

      《資本辦法》的最新調整

      新出臺的《資本辦法》遵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理念、框架和標準,堅持審慎監管的基本原則,實事求是地做出了一系列調整,其主要內容如下:

      首先,《資本辦法》設定了6年的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商業銀行應于2018年底前全面達到相關資本監管要求,并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過渡期內,未達標的銀行將制定并實施分階段達標規劃,銀監會不硬性要求在《資本辦法》開始實施時就立即達標。

      其次,《資本辦法》下調了對小微企業、個人貸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風險權重。小微企業風險權重從100%下調至75%,未使用信用卡額度的信用轉換系數從50%細分為20%和50%兩個檔次。《資本辦法》取消了此前征求意見稿中區別劃分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風險權重,而明確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統一規定為50%。這將有利于繼續鼓勵銀行對個人房貸的投放力度。同時,商業銀行對我國其它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由原先的20%上調為25%,其中原始期限三個月以內含債權的風險權重由0上調為20%,這將對那些同業資產占比較高的銀行有一定負面影響。

      再次,《資本辦法》放寬了二級資本的準入條件,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從超過150%的貸款撥備覆蓋率部分下調到超過100%部分;同時取消了此前關于超額撥備計入附屬資本時 “撥貸比”不得低于2.5%的限制條件;該辦法還在權重法下將超額撥備可計入資本的上限設為信用風險資產的1.25%,避免了在過渡期內給商業銀行造成過大壓力。另外,《資本辦法》還取消了2009年銀監會90號文關于商業銀行發行長期次級債額度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25%的規定,從而拓寬了附屬資本的補充渠道,增加了債券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

      而且,新出臺的《資本辦法》對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了10年過渡期逐步退出,這也緩解銀行資本補充壓力。

      最后,《資本辦法》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的范圍,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框架。《資本辦法》調整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系數,從而進一步減輕了資本充足率壓力。此外,《資本辦法》還明確了資產證券化、場外衍生品等復雜交易性業務的資本覆蓋要求,以期引導國內銀行審慎開展金融創新。

      對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引導

      首先,有利于宏觀金融穩定,抑制粗放型的信貸規模擴張。《資本部分》中資本充足率要求與2011年《征求意見稿》沒有變化,但新監管標準還是比金融危機前嚴格了許多。《資本辦法》的實施將對我國商業銀行長期存在的粗放式信貸擴張起到一定的抑制和糾偏作用。

      其次,引導商業銀行增加和改善對實體經濟的金融服務。《資本辦法》一方面通過調低風險權重,鼓勵銀行開展面向中小企業、小微企業以及個人客戶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通過增加同業風險權重,規范資產證券化、場外衍生品交易以及非并表金融股權投資等新興業務,引導銀行審慎開展金融創新活動。這對于未來中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民營經濟,限制虛擬經濟擴張,防范資產泡沫引發的系統性風險等,都將產生重要和深遠的影響。

      再次,有助于商業銀行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不斷改善風險管理的制度、機制、流程和系統,實行精細化的經營管理模式。《資本辦法》以巴塞爾協議中三大支柱為主線,以資本管理為抓手,對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資本規劃、風險評估、監測報告、系統建設、信息披露等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面的監管要求,為我國銀行業全面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提供了政策導向。

      另外,推進商業銀行的戰略轉型步伐,特別是從資本消耗型向資本節約型轉變,將引發商業銀行盈利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變革。《資本辦法》根據不同的業務結構和風險水平,提出不同的資本要求,鼓勵銀行優化業務結構,鞏固客戶基礎,加強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最大程度地降低資本消耗,實現風險調整后資本收益的最大化。

      而且,推動商業銀行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資本辦法》明確了資本定義和合格標準,強調了股東資本及所有者權益的重要性,鼓勵銀行不斷地進行內部資本積累,實現內涵式發展;《資本辦法》進一步豐富了各層次資本工具,取消了一些過時和不必要的限制條款,拓展了資本補充來源,有利于商業銀行建立可持續的資本補充機制。

      最后,鼓勵商業銀行不斷改進流動性風險管理。《資本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持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鼓勵銀行以更加穩定的資金來源支持業務發展;要求銀行持續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并做好流動性風險的應急預案和資金儲備。實施《資本辦法》有助于商業銀行加強資產負債的匹配管理,減少對市場短期資金的依賴,增加高質量流動資產和長期穩定性資金,實現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協調與平衡。

      銀行業監管圍繞《資本辦法》推進

      首先,統籌規劃陸續出臺的重大金融改革,使之相互銜接、相互促進、形成合力。利率市場化進程應該相對領先于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業的產權制度改革、監管模式改革、人民幣國際化等可能陸續出臺,它們都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施有著深刻的內在聯系,需要做好頂層設計,協調推進。

      其次,簡化監管指標,集中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率。監管部門應以各層次資本充足率為核心指標,同時加強流動性和杠桿率的監控,逐步淡化或取消存貸比、撥貸比之類的傳統監管指標。這樣做可以防止過度監管,也避免把銀行監管與宏觀經濟調控混淆起來,造成政府部門之間職責不清和政策抵消。

      再次,監管部門應通過資本優惠、業務準入、風險評級和定向監管要求等一系列措施,鼓勵國內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加快向內部評級法和高級計量法邁進,促使其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進而從整體上加快我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進程。

      另外,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完善資本工具體系,改進資產組合管理。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新的資本工具,不斷優化資本結構,增強銀行的風險抵御能力。同時,適當放寬民營資本的準入,促進商業銀行股權多元化改革。此外,監管部門應推動國內銀行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鼓勵一階風險衍生工具的發展和應用,為商業銀行主動調整資產負債表,實施更加積極的風險組合管理創造必要條件。

      最后,圍繞新出臺的《資本辦法》,完善實施配套機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未來一年,監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資本充足率報表編制、信息系統開發、監管流程改造、宣傳培訓等相關工作機制,加強數據良好標準的檢查指導,設計以資本充足率為目標的分類監管規程,積極準備《資本辦法》的技術驗收和實施審批。

      《資本辦法》的實施要強化實際應用

      為實施新資本協議,多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從目前情況看,一些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阻力依然存在,主要有銀行高層的認識不統一、來自總行業務部門的阻力、分行需要一個逐步適應的過程。但關鍵還是要充分發揮好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專業指導功能,特別是戰略管理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應該全程參與到《資本辦法》的實施工作中去。圍繞資本充足率,兩個委員會要有大致分工,其中,戰略管理委員會重點負責資本的補充規劃,風險管理委員會主要抓風險資產和經濟資本配置。此外,在管理層還應設立一個CEO牽頭的資本管理委員會,負責《資本辦法》實施中的組織協調工作。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重點抓好三個環節:首先是夯實管理基礎,尤其是數據基礎;其次是強化實際應用;最后是以資本管理為抓手,提高風險管控能力。強化實際應用是最關鍵的環節。要把新資本協議的先進理念和方法,盡快地運用到實際業務和管理上去,不要求全責備,不要等到百分之百正確。只要條件基本成熟,就可以先用起來。實施《資本辦法》要始終以應用為目標,不能只盯著資本充足率的達標。以應用為導向,把新監管標準融入到日常經營管理,來檢驗實施效果并不斷加以改進,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兩張皮”的問題,最終達到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的目的。最后,銀行還必須加大培訓力度。《資本辦法》不能僅僅停留在專業技術層面,而要成為銀行員工在經營管理中的常識和準則。要通過“分層次”和“劃模塊”的方式,將這方面的培訓全面開展起來。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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