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析中央部門住房改革政策


    作者:韓潔 安蓓    時間:2012-07-20





    今年4月底中央部門向社會公開2012年部門預算時,一些部門的住房改革支出的增長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記者查看19日各大部門網站發現,不少部門主動回應百姓關切,在公開其2011年年度中央部門決算時,重點增加了對住房改革支出的解釋。

      審計署在公開內容中對其去年的住房保障支出進行了詳細解釋,指出去年該部住房保障支出決算4597.99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比2010年增加577.11萬元,增長27.14%。該部門解釋說,主要是由于正常進人、晉級等因素,2011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基數提高,支出相應增加。

      財政部在公開內容中還對上下年的住房保障支出變動情況作了說明。該部去年住房保障支出3270.08萬元,比2010年減少382.19萬元,下降10.46%,主要受購房補貼支出下降50.09%影響。

      總體上看,住房補貼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規范津貼補貼,住房公積金計算基數提高,二是單位新職工人數多了,符合提租補貼、購房補貼人數增加。

      毋庸置疑,在“一房難求”的當下,中央部門住房改革支出如果增長較快,難免會引發廣泛關注。

      中央部門住房改革支出規模背后,體現了怎樣的中央單位住房改革政策?

      “從中央部門的說明中可以看出,中央單位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三項。這三項資金政策是1998年國家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配套措施,是‘暗補’變‘明補’,主要目的是增強職工的住房消費能力,推動住房從實物分配走向貨幣化、市場化,并不是近年新出臺的政策。”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說。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住房公積金政策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是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納,繳存比例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北京市繳存比例為12%。按照屬地化的原則,在京中央機關事業單位繳存比例執行北京市的政策;京外中央機關事業單位繳存比例執行單位所在地的政策。

      提租補貼,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于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這項政策也是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措施之一。

      購房補貼,是根據1998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后,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目前,全國相當一部分地區均實行了這項政策。其中,中央機關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機關事業單位普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具體確定。需要說明的是,這項政策并不是所有職工都享受的政策,享受范圍僅限于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標職工。

      中央單位發放給職工的購房補貼究竟是如何計算的?是否存在一些公眾所質疑的給職工發放“購房福利”之嫌?

      按照199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規定,購房補貼實行屬地化原則,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目前,在京中央機關事業單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的購房補貼,按照200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機關事業單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的購房補貼,按照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由此可見,這項政策并非近幾年才出臺的政策,也不存在搞職工“購房福利”問題。

      白景明指出,由于中央部門機構設置、人員數量不盡相同,部門的住房改革支出規模也高低不同。部門機構多、人數多的,住房改革支出規模相對較大;部門機構少、人數少的,住房改革支出規模相對小一些。(韓潔 安蓓)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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