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期試點9個月之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將推廣至全國。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并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去年12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在江蘇、山東等七省市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試點情況良好,取得明顯成效,大力推進了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了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
改革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是總量核查、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國集中的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采集企業進出口收付匯及進出口貨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業主體為單位,對其資金流和貨物流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并對核查中發現的可疑企業實施現場核查,進而對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同時,提高監管部門間數據與信息交流的力度,強化協同機制,加強聯合監管。
為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并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現公告如下:
一、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采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二、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后辦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動態調整。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合規性狀況未見好轉的,將延長分類監管期或被降級為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分類監管期滿后可升級為A類。
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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