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擬出臺辦法強化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


    時間:2012-07-04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為了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和財務監督,強化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財政部起草了《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2年8月2日前提出意見。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和財務監督,強化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票據的印制、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經營性財務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機關,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管理權限開展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性和適用于中央單位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負責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財政票據管理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提高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通用收款憑證;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是指特定行政事業單位向服務對象收取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時開具的專用收款憑證;

      三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政府性基金時開具的專用收款憑證;

      四國有資源資產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源或者國有資產取得收入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專用收款憑證;

      五罰沒專用票據,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依法對當事人實施罰款、罰金、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并取得罰沒款物時開具的專用收款憑證;

      六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門和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七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八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向患者開具的收款憑證;

      九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其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及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十一其他財政票據,是指除本條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票據以外,按照規定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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