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部發布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12-06-29





      記者28日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獲悉,《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日前已經印發。《暫行辦法》將禁止無計劃企業從事稀土生產,并配合國土、環保、工商、稅務、安監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暫行辦法》明確,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管理的稀土產品,包括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生產、銷售的稀土礦產品和冶煉分離產品,以及利用國外進口的稀土礦產品和從稀土廢舊物品中提取生產的稀土產品。

      根據《暫行辦法》,工信部將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和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稀土開采、生產和出口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牽頭做好指令性生產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實施工作包括,計劃的編制、下達、監督和管理。

      《暫行辦法》要求,地方企業應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上月計劃執行情況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匯總企業情況后,應于每月10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對超計劃生產的企業,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計劃管理產品的生產,并對企業進行警告,核減下年度計劃。

      業內人士認為,以上措施將有效地避免超標生產的問題,有效保護稀土資源。

      《暫行辦法》提出,企業未獲得計劃指標,不得從事稀土礦產品和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的生產。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無計劃生產企業的清理,堅決依法關閉違法違規企業,禁止無計劃企業從事稀土生產,并配合國土、環保、工商、稅務、安監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稀土戰略資源,規范稀土生產經營活動,,保護環境,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國務院關于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通知》國發[1991]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稀土礦產品和冶煉分離產品生產,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稀土礦產品,是指從混合稀土礦、氟碳鈰礦、南方離子型稀土礦、獨居石礦等稀土原礦經采選后獲得的精礦及其他稀土礦產品含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物.

      本辦法所稱稀土冶煉分離產品,是指稀土礦產品經冶煉分離后生成的稀土氧化物、鹽類和其他化合物等含富集物.

      第三條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管理的稀土產品,包括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生產、銷售的稀土礦產品和冶煉分離產品,以及利用國外進口的稀土礦產品和從稀土廢舊物品中提取生產的稀土產品均納入計劃管理范疇。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和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稀土開采、生產和進出口總量計劃等,報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后牽頭做好指令性生產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計劃的編制、審定、下達、監督和管理工作。

      有關省、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企業計劃申請的受理、初審、上報、下達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央企業負責所屬企業計劃申請的受理、初審、上報、下達和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屬地行政區工業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六條稀土礦產品生產企業申請計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

      二取得采礦許可證;

      三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且列入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公告;

      四取得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申請計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

      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且列入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公告;

      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達到相應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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