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銀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支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多種方式引導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根據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價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對象出租、出售。具體方式如下:
一直接投資或參股建設并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二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約定回購。
三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四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按合同約定無償移交給政府,或由政府以約定的價格回購。
五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
六市、縣政府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落實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政策
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對實行公司化運作并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關于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發[2011]193號的有關規定,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給予積極支持。
二地方政府可采取貼息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貼息貸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不得用于與此無關的項目及開支,貼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民間資本參與各類棚戶區改造,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政策。
三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
四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和《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規定的,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按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