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12-06-28





    關于印發《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2]293號

      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革命老區社會事業和諧發展,確保將黨中央、國務院對革命老區人民的關懷落到實處,規范革命老區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革命老區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支持革命老區改善和保障民生,進一步規范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于加強革命老區專門事務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區民生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對象為對中國革命作出重大貢獻、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后、財政較為困難的革命老區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統稱縣.

      第四條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

      省級財政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不要求縣級財政配套,不得為其他專項資金進行配套。

      第六條財政部參考對各地區管理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

      財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將當年革命老區轉移支付下達省級財政部門;9月30日前,按照當年實際下達數提前向省級財政部門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的補助范圍。

      省級財政部門分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時,應當參考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使用轉移支付資金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

      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將當年革命老區轉移支付下達省以下財政部門;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財政部門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八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提前通知的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預算,全額列入年初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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