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加大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力度的通知
財建[2012]2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主管部門:
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為推進老舊汽車報廢更新,擴大政策效應,2012年財政部、商務部將加大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力度。各省區、市財政、商務部門要抓緊工作部署,加強組織管理,確保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快速落實到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加快2012年補貼資金申請受理和發放
符合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27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受理時間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各級商務、財政部門應做好受理補貼資金申請的一站式聯合服務窗口管理工作,并通過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加強政策宣傳,使車主及時準確了解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范圍、標準、資金申領流程,以及車籍所在市州的一站式聯合服務窗口地點、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其及時申領補貼資金。一站式聯合服務窗口應提高服務意識,及時受理申請材料,并通過老舊汽車報廢更新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核對和錄入有關信息。對符合條件的,財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到車主指定賬戶。
二、 抓緊申報2012年中央財政預撥資金
2012年中央財政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于7月底前預撥各省,下年清算。各省區、市財政、商務部門要根據公告規定的補貼范圍和標準,結合上年度本省區、市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匯總測算2012年補貼資金需求,抓緊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三、 規范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的回收拆解
承擔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回收拆解工作的企業應為依法設立、具備信息管理系統錄入條件、能夠出具省區、市商務部門印發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各地商務部門應督促企業如實錄入車輛報廢回收有關信息,按相關規定及時對車輛進行解體,向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并自收到車輛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向車主交付《機動車注銷證明》。
四、 限期上報補貼資金發放的總結清算
2011、2012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總結清算分別限于2012年6月30日、2013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商務部,并保證清算結果與信息管理系統數據一致。報送材料包括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清算表2012年清算表見附件和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發放總結報告。中央財政將加快撥付清算資金。逾期未上報的省區、市,財政部、商務部將在全國范圍內通報,中央財政將暫緩安排該省區、市補貼資金。
附件:2012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清算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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