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確表示,煙草企業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享稅前扣除政策。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是煙草業的廣告費用卻不能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數據顯示,2011年,煙草業銷售總額達到10111.4億元,上繳財政6001.18億元。據了解,該通知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丁開艷)
來源:北京商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