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6月11日消息,《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5月16日國務院第203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辦公廳11日予以公布,管理條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本條例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國外雇主工作的經營性活動。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與勞務人員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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