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6月8日發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資本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資本辦法》在資本要求、資本定義、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全面風險治理等各方面都保持與國際新資本監管標準的基本一致。
即將出臺的《資本辦法》對于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為11.5%和10.5%,與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
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僅明確了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即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資本辦法》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分別為2.5%和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根據單家銀行風險狀況提出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資本辦法》下調了對小微企業貸款、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降低了相關領域的信貸成本,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小微企業和個人消費的信貸支持,有效服務實體經濟。
另外,根據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并考慮資本監管對信貸供給和經濟發展的影響,《資本辦法》設定了6年的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商業銀行應于2018年底前全面達到相關資本監管要求,并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過渡期內,未達標的銀行將制定并實施分階段達標規劃,銀監會將根據銀行達標規劃的實施進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而不是硬性要求在《資本辦法》開始實施時就立即達標。(陳瑩瑩)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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