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于6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規定,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保證其所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含說明書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出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口國地區無要求的須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規定要求,報檢單位對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必須提供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標簽中所列進口商和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出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應提供標簽樣張及翻譯件和符合此規定的聲明。
此外,有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三種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部門將直接判其為不合格。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不合格的除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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