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監會出臺新政全面規范財險公司投資型業務


    時間:2012-05-25





    關于公司

      ○ 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后為凈盈利

      ○ 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 公司在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高于150%

      ○ 單一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

      關于產品

      ○ 預定型產品的保險條款應列明收益率的約定方式、計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以及保險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計算返還金額的方法

      ○ 非預定型產品的保險條款應包括產品風險警示

      ○ 預定型產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個百分點,5年以上產品按5年期利率計算

      ○ 非預定型產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收益或變相承擔損失

      受內外部因素影響,保險業今年的“光景”顯然不太樂觀:業務增速放緩、償付能力下降、投資收益下行、經營效益下挫。重重壓力之下,監管政策的些許調整都會引起保險業的高度關注,更何況,監管機構此次推出的是關于投資型保險業務的新政。

      5月22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不僅設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條件,同時從產品開發、償付能力、銷售方式以及風險控制等多個方面加強了財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管理。

      設定“準入門檻”

      所謂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是指將保險功能與資金運用功能相結合的保險產品,是財產保險公司將投保人繳納的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投資金用于資金運作,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計提保險費、承擔保險責任,并將投資金及其合同約定的收益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產品。

      《通知》規定,投資型保險產品分為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簡稱“預定型產品”和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簡稱“非預定型產品”。預定型產品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事先約定固定的或浮動的收益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履行完畢時,將投資金及其約定的資金運用收益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者在保險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將依照合同約定計算得出的返還金額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產品;非預定型產品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不事先約定投資金收益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履行完畢、解除或終止時,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將投資金及其實際的資金運用收益虧損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產品。

      投資型財產保險產品的引入是保險產品金融性的一種衍生,是對保險客戶投資偏好的開發運用,因此有必要對經營此類產品的財產保險公司設置一定的“準入門檻”。《通知》規定,經營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財險公司應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后為凈盈利;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單證管理、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和網絡安全運行規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項制度以及完善的內控組織架構和實務操作流程等;公司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公司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相關整改期間;公司在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高于150%;公司設有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建立了完善的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管理制度。《通知》對此類產品的銷售規模、銷售期限和區域進行了約束。《通知》要求,單一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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