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正在有序鋪開。
本周一,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8號-《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作為《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出臺6年后的最大一次變動,《決定》從詢價和定價、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行為的監管和處罰等五方面進行了修改,此舉不僅重新確定了證券保薦承銷業務的規則,更是約束券商的五道“緊箍咒”,以市場和行政力量促使券商合理履行中介機構的義務。
業界認為,此次新規呈現出淡化行政干預的趨勢,對打擊炒新、規范券商行為方面都能起到一定作用。新股發行體制的改革需要綜合治理,如何落實各項政策并形成政策間的協同效應,是未來需關注的重點。
緊箍咒一:
靈活定價方式 明晰券商責任
本次《決定》的修訂是針對今年4月末出臺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在法規層面上的完善,其出臺所針對的恰恰是發行和承銷制度這一改革重點。
本次《辦法》最為引人關注的,是涉及發行與承銷管理的有關要求做了具體體現,使之進一步可操作化。比如,之前就明確的擴大自主推薦詢價對象范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這次就對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提出了一定的條件,并對主承銷商利用自主推薦權利向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的行為提出了監管措施。
在提高網下配售比例方面,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于50%,但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同時規定詢價對象與發行人、承銷商可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最引人關注的是,第一大點提到的第四小點,即為了提高定價方式的靈活性,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從以前的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改為多種定價方式并存。此次《辦法》提出,以后IPO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新股發行不詢價是一項重大的變革,將定價把定價權下放給券商和承銷保薦機構的同時,也是將責任全權交予二者。若價格過高,投資者將選擇‘用腳投票’,發行人和承銷將面臨發行失敗、上市股價暴跌等后果,與以往詢價機構決定不同,采用直接定價的定價方將全部承擔這些后果,這就要求主承銷商有更高的承銷能力,不然可能會導致發行的冷場。這將對遏制三高起到一定的作用。”分析人士表示。不僅如此,《決定》還賦予發行人與承銷商更多的選擇。例如除直接協商定價此外,還可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這樣以來,發行人和承銷商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詢價或者不詢價。
緊箍咒二:
遵守“三公”原則 抑制故意炒作
《決定》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對初步溝通、推介、詢價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圍都做出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規定。同時,借鑒成熟市場關于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在成熟市場,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例如在美國,在提交了招股說明書之后,企業便進入了“靜默期”,在“靜默期”內,企業或企業高管以及與法相相關的人員不得發表任何可能影響潛在投資者對首次公開招股交易判斷的言論。實際上,我國在創業板 IPO中已有相關的規定。分析認為,關于“靜默期”的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新股炒作行為。
另外,分析認為對于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要求,也意在體現三公原則,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避免券商等機構搞內幕交易等一手遮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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