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近日發出《關于做好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補償費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對中外合作石油企業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通知》明確,征收中外合作石油資源補償費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法定職能,中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補償費實行屬地化征收,由合作區塊采礦權范圍所在省區、市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納入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統計網絡直報系統。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按要求及時繳納補償費。
《通知》規定,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的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按照當時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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