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布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據悉,該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了國資委、中央企業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3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王勇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促進中央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引導和規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等投資行為。
第三條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監督管理,督促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引導中央企業防范境外投資風險,指導中央企業之間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避免惡性競爭。
第四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范水平,組織開展定期審計,加強境外投資管理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各級子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加強境外投資決策和實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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