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范強拆


    時間:2012-04-10





    10天前,知名拆遷維權律師王才亮發了一條微博:

      “決策層對去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征補條例)實施以來強拆引起流血事件頻繁發生甚為不滿,正在考慮新的措施出臺。”

      4月9日,這只靴子落了地。最高人民法院于當天上午對外公布了《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規定》“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

      熟悉《規定》出臺內情的人士告訴記者,這份只有11個條款的司法解釋,早在去年初國務院征補條例出臺后就已著手制定。

      孫軍工介紹,“司法解釋就大家最關注的"強制執行"的方式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了7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這無疑讓那些瑟縮在強拆強權下的弱勢者,看到了希望。

      皮球踢回?

      近年來,血拆事件屢屢發生。高層謀求在立法層面予以限制。

      “《行政強制法》和征補條例都是國家希望在城市發展方面走得更安全,減緩一下大拆大建”,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王成棟說。

      去年初出臺的征補條例曾被寄予厚望。其第28條規定,強拆“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舉被認為,條例寄望于通過法院的司法審查,遏制政府非法強拆。

      但4月9日最高法院發布的《規定》第9條卻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這不由使關注條例的論者驚呼:法院又把執行強拆的“皮球”踢回給政府了?

      現實中,執行強拆確是燙手山芋。律師王才亮稱,其接手的拆遷維權案中,幾乎沒有法官愿意去現場執行強拆。在“暴力抗法”面前,法官的人身安全甚至會受到威脅。

      而這也正是此部司法解釋的初衷。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告訴本報,“讓法官帶頭去拆房子,會讓老百姓覺得法官怎么這么壞”。

      但如此規定是否與《征補條例》相矛盾?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在接受人民網采訪時稱,“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規定,與《條例》關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義在于實現“裁執分離”接受司法監督,后者的意義在于經司法審查確認后明確具體實施方式。

      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這是為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 規范強拆

      姜明安介紹,征補條例及其之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都是“裁執合一”。“拆遷條例是行政機關裁執合一,征補條例是法院裁執合一。”

      作為國內行政法權威,姜明安在多部行政法律法規的立法過程中均提出“裁執分離”原則。“但征補條例沒有采納我的意見,后來的《行政強制法》采納了一半,即規定了由行政機關裁,但沒規定誰來執”。

      “此番司法解釋規定比征補條例中的條款還是進步的,它實現了與《行政強制法》的銜接,《行政強制法》中規定拆除違法建筑的執行主體是地方政府”,律師王才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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