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新《辦法》經商務部審議通過并于2月23日發布,4月1日正式施行。新《辦法》的突出特點之一是細化保密義務,明確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
原《辦法》第7條內容為“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新《辦法》對此進行了分類補充,規定“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被特許人因合同關系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即使未訂立合同終止后的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被特許人違反本條前兩款規定,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給特許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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