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改革,不斷完善資本市場功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需要,我會在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討論基礎上,起草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2年4月2日至4月18日。
請將有關意見發送至fxb275@csrc.gov.cn,或傳真至010-8806125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今年經濟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在過去兩年減少行政干預的基礎上,健全公眾公司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礎性制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切實保護和發展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1、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始終恪守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其基本義務和責任是,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關聯關系以及其他條件,要求或協助發行人隱瞞重要信息的披露。
2、保薦機構應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盡職核查,督促發行人完整、客觀地反映其基本情況和風險因素,并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必要的核查。
3、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
4、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包括復核制度在內的質量控制制度。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業務時,應當遵守執業道德規范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
5、其他中介機構要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執業道德與規范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獨立核查判斷,出具專業意見。
6、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要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在財務會計資料提供、審計執業規范、輔導及盡職調查等方面的責任,堅決抑制包裝粉飾行為,加大違規懲處力度。
7、進一步提前新股預先披露時點,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后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提高透明度,增強公眾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8、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征求有關部委意見的環節,按照國務院有關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關信息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改進征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
二、適當調整詢價范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1、擴大詢價對象范圍。除了目前有關辦法規定的7類機構外,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的原則和標準、內部決定程序并向證券業協會備案。發行人、發行人股東和中介機構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或其他關系向推薦的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或勸誘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抬高發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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