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實行控制礦產開采總量新辦法


    時間:2012-04-01





    國土資源部日前印發了《開采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要求,對具備條件的礦種,應實行定量測算法。而基數測算法以本年度下達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結合礦產資源規劃、國家區域經濟政策及相關因素,確定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核增核減額度。辦法規定,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有效期截至當年12月31日,不得跨年度使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上報當年指標預計完成情況,提出下一年度開采指標申請,并說明增減理由。


      辦法規定,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后,由礦山企業與其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對超指標開采嚴重的省(區、市)責令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減該省(區、市)下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暫停該省(區、市)超指標開采礦種的礦業權配號。對超指標生產的礦山企業,扣減當年或下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追究礦山企業違約責任。

    來源: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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