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安部、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布《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工信部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的審批。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境內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海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環節的管理。
辦法規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用于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核定品種范圍內的民用爆炸物品。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批準文件的,由工信部撤銷其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批準文件,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企業涂改、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的,由工信部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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