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保薦人簽字單數,每名保薦人可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
證監會日前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根據《意見》,每名保代可同時在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同時,《意見》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代和項目組成員的問責制度。證監會還宣布,創業板首發申請人招股說明書和審計報告最近一期會計數據在有效期內即可申報。
保代最多可簽四個項目
《意見》適當調整了保代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的規定。在現行兩名保代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
為強化誠信管理、促進保代盡職履責,《意見》同時明確,放寬保代家數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適用于有違規記錄的保代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代。根據《意見》規定,有違規記錄的保代具體是指最近3年內被證監會采取過監管措施、受到過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的保代;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代具體是指最近3年內未曾擔任過已完成的首發、再融資項目的保代。
建立項目組成員問責制
《意見》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具體包括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代和項目組成員的問責制度,敦促相關人員做好盡職調查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避免保薦項目執行過程失控;要求保代和項目組成員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說明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意見》是在“積極推動發行體制市場化改革,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強化資本約束、市場約束、誠信約束”的大背景下出臺的,在重視保代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的責任,進一步發揮保薦機構的整體作用,夯實保薦項目基礎。
加強保代責任民事追償
上述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將適時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中介機構責任,把保薦責任落實到保薦業務全過程和相關業務人員,進一步提升保薦工作質量。證監會將在修訂中細化保代責任追究,并建議在行政立法之外加強立法過程中的民事追償。
該負責人表示,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意見》及其他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扎實開展盡職調查工作。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應對保薦業務、執業保代及其他項目人員勤勉盡責負監督管理職責,并應就保薦機構保薦項目及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承擔相應的責任。
創業板首發申請
無需預留三個月審核期
自《意見》發布之日起,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7號及證監會公告〔2009〕19號同時廢止。此前,證監會公告〔2009〕19號規定在創業板發行人報送的申請文件中“招股說明書和審計報告中最近一期會計數據的有效期報送日至到期日應不少于3個月”。
廢止后,創業板首發申請人滿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36個月的要求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的可連續計算,招股說明書和審計報告最近一期會計數據在有效期內即可申報,這意味著創業板首發申請材料將無需留出3個月的審核時間,對以2011年度為最后一個報告期的創業板首發申請人來說,其按照原規定應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申報,而在新規下其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申報即可。(劉璐)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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