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月18日商務部第6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6號同時廢止。
部長:陳德銘
2012年2月23日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東、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
第四條特許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在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但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以原特許合同相同條件續約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名稱、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系電話。
2。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概況。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由特許人的關聯方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應當披露該關聯方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方過去2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的情況。
二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文字說明。
2。經營資源的所有者是特許人關聯方的,應當披露該關聯方的基本信息、授權內容,同時應當說明在與該關聯方的授權合同中止或提前終止的情況下,如何處理該特許體系。
3。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與特許經營相關的經營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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