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為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責任,發揮其整體作用,證監會16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適當調整了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的規定,在現行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分析人士認為,這意味著投行的保薦能力將大幅增加,有助于擴大投行業務,遏制部分保薦代表人熱衷于頻繁“跳槽”的現象。
“這次發布的意見是為了強調保薦機構全方位職責”,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上述意見將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的問核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盡職調查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避免保薦項目執行過程失控;要求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說明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市場關注的保薦人簽字權問題,此次修改的意見中做了相應調整,但放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適用于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代表人。
自去年始,放開保薦代表人簽字權成為業內熱點話題,除本次“1+1”改為“2+2”外,業界還建議將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的規定改為一名保薦人負責一家項目,此外還有觀點認為應對保薦人實行分類監管并調整考試節奏等。對于這些建議,證監會表示,“這些政策都在研究之中”。
此外,證監會還表示將適時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中介機構責任,把保薦責任落實到保薦業務全過程和相關業務人員。
對于上述政策調整,分析人士指出都將強化保薦機構的責任,而保薦人則不再是稀缺資源。,投行的話語權也大大增加,由投行挑選信譽好、能解決問題的保薦代表人,而不是保薦代表人作為“香餑餑”被爭搶。
證監會表示,自上述意見發布起,證監會公告【2009】19號同時廢止。創業板首發申請人滿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36個月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的可持續計算,招股說明書和審計報告最近一期會計數據在有效期內即可申報。(蔡宗琦)
來源:中證網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