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農業部公布《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要求,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征求意見稿》明確,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有效期、頒證機構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3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標志使用人應當提出續展申請。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志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志使用。
來源: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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