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券商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辦法擬進行修訂


    作者:馬婧妤    時間:2012-02-13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擬進行修訂,證監會昨日公布該辦法修訂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修改內容上,主要體現了“一個完善,兩個放寬”,即完善券商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放寬券商獨董學歷要求、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限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主要基于兩方面原因,一是現行《辦法》實施較早,與此后頒布的部分辦法規定存在不一致情況;二是證券公司出現集團化、專業化經營趨勢,有關人員任職資格監管面臨新形勢、新問題。

      此次修訂遵循穩定性、漸進性原則,即除必須修訂內容外,其他條款不做修改,同時成熟一條、修改一條。從修訂稿看,共修改34條、刪除一條,無新增條文。

      從修訂內容看,此次修訂體現了“放松管制”的思路,從三個方面對券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給予完善或放寬。

      第一,完善了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制度,把券商分支機構負責人從高管人員范圍中剔除,有關任職資格條件等規定將單列處理;同時規定證監會對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人員進行資格年檢,未參加、未通過年檢,或取得資格后5年內未任職的要求在任職前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第二,適當放寬券商獨立董事學歷要求,將原辦法規定券商獨董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的要求,改為“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第三,適當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前述負責人介紹,鑒于券商管理模式出現集團化、專業化趨勢,引發券商相關人員在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任職問題,為適應變化需要,有必要在保障業務隔離、防范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基礎上,允許券商高管在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擔任董事、監事以外的一定職務。而《辦法》也修改相應規定,明確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可在子公司兼職。

      除上述修訂內容外,《辦法》還做出部分針對性的修訂,保證其與現行其他法規、規章相互銜接。(馬婧妤)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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