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能源體制機制改革將有專項指導文件出臺。本報記者從接近國家發改委人士處獲悉,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正在研究起草《“十二五”能源體制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有望成為能源領域改革的綱領文件。
上述人士告訴記者:“除此外,國家能源"十二五"規劃也將體制機制改革作為一項重要目標和任務。在以往的規劃中,體制機制改革僅作為保障措施,足見改革的地位之高。”
根據本報記者了解,國家能源管理部門已確定的改革內容,重點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煤炭和油氣資源管理、天然氣管網經營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理順各類能源產品價格。
目前,中央與地方之間、煤電油氣各領域均有不同的體制和機制癥結。無論是資源配置、資源開發管理,還是資源產品價格、流通管理,各個環節均有不同矛盾和問題,迫切需要梳理和改進。
去年12月,國家能源局副局長吳吟帶隊前往甘肅省和重慶兩地調研,聽取內蒙古、陜西、甘肅、寧夏、湖北、四川、重慶、貴州八省(區、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國有和民營能源企業代表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能源局調研文件顯示,能源體制機制改革意見主要集中在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理順中央和地方能源管理權限、推進壟斷行業改革、加快煤炭流通體制改革、合理選擇改革試點等方面。
理順中央與地方能源管理權限
在國家能源局調研中,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能源管理權限、資源開發權益分配、資源壟斷等敏感問題被擺在臺面上。此前,曾有能源省份因礦權管理權限問題,與中央企業發生沖突和矛盾。
參與調研的專家和企業建議,進一步理順能源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能源管理事權及職責。
“中央政府應更注重發揮能源戰略規劃、產業政策的指導作用,重點抓好能源中長期規劃、供需總量平衡和重大項目布局,下放或放開部分項目和價格審批權限,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在明晰權責、加強監管的前提下,給地方政府和企業更多、更靈活的自主權。”
在能源礦權管理上,應科學區分能源資源所有權與開發權及相應的權益,鼓勵地方探索資源開發權市場化配置的新模式、新方法,尋求資源初始所有權權益實現的有效途徑,逐步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合理分享資源開發紅利的機制。
除中央與地方矛盾外,資源壟斷是我國能源體制機制的另一重大問題。
我國現行油氣和電網管理體制,因壟斷而頗受詬病。這些領域尚未形成競爭性的市場格局,有效競爭不足。“壟斷是能源領域諸多矛盾和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影響能源效率提高和能源安全供應保障。”參與調研的一位能源專家直言。
在壟斷行業改革方面,國家能源局得到的政策建議是:“取消三大石油公司的專營權,有序放開油氣批發、零售等中下游和進出口業務,形成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加快放開電力大用戶雙邊交易,構建公開透明的競爭平臺,剝離電網企業的電力調度和交易管理等職能,打破電網企業單一買、賣壟斷格局。政府應加強對油氣管網、電網的無歧視開放和公平接入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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