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證券法等存沖突,兩起草組成員吁改《破產法》


    作者:熊欣    時間:2012-02-10





      新《破產法》遭遇“四年之癢”。在日前舉行的一場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法律研討會上,該法起草組的兩位成員對新《破產法》四年多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直言不諱。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新《破產法》起草組成員李曙光指出,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涉及到具有普遍性意義的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在實踐當中存在跟公司法、證券法,擔保法等相沖突的情況。因此,他呼吁,《破產法》的司法解釋要加緊起草出臺,修改《破產法》也應該納入議事日程。

      新《破產法》自2007年6月1號實施以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速度和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據不完全統計,進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接近40家。但是,不容回避的是,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也暴露出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另一方面,相關法律的制訂也嚴重滯后于司法實踐。在《破產法》空轉四年之后,最高法才在2011年10月出臺首個司法解釋。

      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其核心是利益平衡,因此平衡股東利益與債權人利益至關重要。但是一個現實的注解是,在目前的重整案例中,大部分都是由政府主導的清算組做管理人。由于管理人的權力過大,導致侵害出資人和債權人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

      在李曙光看來,新《破產法》的破產重整實施中暴露六大問題。

      這六大問題分別是:破產重整概念的政治化與地方利益化,即地方政府以利益相關方的角色強勢進入甚至主導企業破產重整;破產重整制度的“負制度化”現象,即沒有重整價值、更應該被清算的公司進入到重整程序;管理人模式混亂和重整成本高企,即地方政府通過清算組這種方式大量進入甚至操控重整過程,市場要素反而放在角落;重整程序的被利用性以及對重整計劃的漠視或者忽視,很多債權公司把債權集中的目的實際上是瞄準新《破產法》的重整的程序的可被利用性;法院角色的不確定性以及法院的本地化,即法院更多考慮本地的利益,傷害到重整當中的各方當事人;上市公司的重整涉及到具有普遍性意義的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在實踐當中存在跟公司法、證券法,擔保法等相沖突的情況。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李曙光提出,最高法要加緊新《破產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出臺,修改《破產法》也應該納入到議事日程。其中,對《破產法》制度設計中一些不太明確的問題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更具體化,另外一些不能通過司法解釋解決的,要通過修改《破產法》予以解決。“涉及到破產的,不僅僅是重整制度,還有清算制度,管理人制度等等,都應該在破產法的修法當中得到完善。”他說。

      此外,李曙光還提議,建立一個獨立的、有權威的破產法院體系,成立破產管理的一個專門機構,推動《破產法》的實施、解釋、跟蹤,以及《破產法》的修改。

      新《破產法》另一位起草組成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鄒海林認為,新《破產法》2007年的頒布實施,最核心的是引進了當事人自治主導型的理念,政府權力退出破產重組制度體系。

      在他看來,新《破產法》是當時國內沒有太多破產程序經驗甚至可以說沒有任何重整經驗的情況下制定的,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但是,“新《破產法》在國內出現了水土不服的癥狀,現在出現的問題也是可以想像的。”他認為,業界對新《破產法》的期望太高了,實現不了。(熊欣)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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