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出臺尚待時日


    作者:王濤    時間:2012-02-10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月起開始施行后,另一部規范公共采購的法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何時出臺引發業界關注。事實上,早在2010年1月國務院法制辦就在其網站上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在政府采購的范圍、采購當事人、采購方式以及程序、采購合同等方面做出了細化規定和規范,隨后也引起了很多討論。

      時隔兩年,《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至今尚無明確出臺時間表,一些專家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亟待出臺,并明確或建立財政部門主管范圍、集中采購機構職能劃分、供應商質疑和投訴制度、評審結果公示制度等。不過,目前來看,由于無法回避政府各部門對于公共采購監督和管理權限的分配和協調等問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可能還有待時日。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尚難出臺

      從2009年《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起草完成至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即將頒布”的聲音不絕于耳,一次次地刺激著業內外人士的神經。2011年11月30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業界和公眾對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期待再次升溫,然而我依舊不持樂觀態度。

      同為規范公共采購的法律,除立法背景、起草依據、立法宗旨以及在社會歷史不同階段所處的地位有很大的區別外,《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以及各自的實施條例還都無法回避政府各部門對于公共采購監督和管理權限的分配和協調問題,這也是導致“兩法”的實施條例論證和頒布過程一波三折、曠日持久的原因所在。但相比較而言,《政府采購法》的協調難度還要大得多,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共采購管理機制變革的難度。在招標投標領域,從《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可以看出:《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關注的重點是招標投標程序的合法性,并沒有從根本上觸動涉及公共采購的部門原有的行政管理體制,是一種分權式管理體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門比較容易接受的一種改革。而在政府采購領域,《政府采購法》中“集中采購”、“集中采購目錄”、“集中采購機構”都體現出采購權歸屬轉移的含義。因此,《政府采購法》涉及到了公共采購管理機制的改革,會打破現有的公共采購管理利益格局,因而難度較大。

      第二,公共采購觀念更新的難度。首先,我國經濟總體上還處于起飛進入自我持續增長的階段。個人消費通常把“物美價廉”作為采購的首選目標。“兩法”都在第一條中強調了“效益”的概念。社會媒體更是難以接受任何政府采購中出現的“高價”現象。也就是說,全社會在總體觀念上,還只是強調質量和價格。其次,對于各政府部門來說,它們都有各自的職責和分工。“采購”只是它們履行相應職責的配套的輔助手段,而不是其主要職責,也不是上級政府和社會公眾考察其職責履行情況的主要指標。基于這些原因,強調競爭和效益的《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與當前各采購人對采購的理解和定位是基本一致的。而強調社會公正的《政府采購法》中的各項經濟和社會政策,特別是這些政策所可能導致的對競爭的削弱和成本的增加,是采購人短期內還難以理解和接受的。

      第三,公共采購國際化的難度。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問題國內化、國內問題國際化已成為趨勢。世界金融危機余波未了,歐美各國深陷債務泥潭,經濟萎靡不振。而我國的政府采購從無到有,規模從小到大,《政府采購法》項下的政府采購規模從1998年的31億元發展到2010年的8000億元以上。與此同時,中國加入《政府采購協定》的談判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在這種背景下,中國政府采購政策就成了國際社會所關注的焦點。中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不僅要滿足國內產業發展的需要,還要受到國際貿易、國際政治等因素的影響。相比之下,主要管轄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法》由于歷史的原因以及自身的定位,沒有承載包括保護國貨在內的政策功能,其相關配套法規的出臺則只需要考慮國內的情況,不會受到太多來自外交方面的干擾。

      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谷遼海:

      期待《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早日出臺

      早在2005年,我就曾呼吁將《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合二為一,兩部法律應當統一;或者廢除《招標投標法》,重新全面修訂《政府采購法》。在“兩法”沒有統一或修訂之前,不宜出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或者《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考慮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正式實施,而近期中央已經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優先照顧小型企業的利益。為此,財政部專門出臺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但這部規范性文件可操作程度較差,法律效力很低,畢竟只是一部行政規章,其效力遠遠不如行政法規。

      為了使國內更多的小企業獲取公共采購的蛋糕,我們亟待有規可循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能夠早日出臺,從而使更多小型企業獲得國家采購政策的優惠待遇,使小企業能夠獲得更好發展,從而使其競爭力能夠得到迅速提高。

      我認為,未來的行政法規除了為小企業進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提供具體的操作規程,更為重要的是,現行政府采購法涉及的諸多公共政策,均需要在行政法規中得到細化,比如采購本國產品、工程和服務的問題,如何在政府采購中獲取綠色產品,怎么樣扶持民族企業和產品,如何在采購中保護少數民族企業和產品,國家在這方面的社會經濟政策,均需要通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實施,才能得以執行。

      除了前述,我們期待《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早日能夠出臺,還有一個原因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所存在的一些尚不完善的地方可以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得到彌補。因為我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從已經公布的行政法規內容來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許多非公開招標采購工具的使用條件,但與《政府采購法》所規定的內容不一致,需要未來的行政法規進行明確;“兩階段招標”與“競爭性談判”均屬于獨立的采購工具,其使用條件有相同之處,如何進行區別并在實踐中得到應用,需要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得到明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國有資金,其外延是否涵蓋財政性資金,這涉及政府采購的定性問題,需要在未來的行政法規中得到明確界定。此外,財政部門的主管范圍、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能劃分、產品或服務采購的驗收、政府采購的合同管理、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等方面的內容,均需要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得到明確,尤其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或者存在欠缺或者有沖突的內容,同樣需要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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