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券商研報執業規范即將定稿,中證協悉數八問題


    作者:曾子建    時間:2012-02-09





    2011年,中國寶安、寧波聯合、攀鋼釩鈦、冠昊生物、涪陵榨菜等一批股票因為券商“研報門”而被投資者記住。各大券商在研究報告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不少分析師為了博取眼球,或者迎合客戶,編制的大量“雷人”報告不斷涌現。

      與此同時,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組織六大機構,經過近一年時間,先后召開多次會議,起草了《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2012年春節前夕,一紙征求意見函下發到各大券商,同時發布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執業規范》征求意見稿。在該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中,詳細披露了券商研報存在的諸多問題。

      不久之后,券商研報的《執業規范》就將頒布實施,新的規則,將對未來券商研報產生這樣的影響?

      原《暫行規定》仍需完善

      早在2010年10月12日,中國證監會便已發布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進行規范。

      “但是在《暫行規定》的實踐中,卻遇到一些問題,這使得監管機構和券商都感到困惑。”中證協有關人士表示。

      據了解,《暫行辦法》頒布后,由于一些規定較為原則,缺少更為具體的業務指引,因此證券公司執行起來不好把握。如《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研究報告信息來源要合法合規,但對研究報告可使用的信息范圍未作出細化界定。第十條規定,研究報告發布前要做好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但對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的內容未提出具體要求;第十六條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同時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遵循的靜默期安排只提出原則性要求,但對靜默期時間未作出具體規定。

      或許正是由于諸多問題仍需完善,導致《暫行規定》沒有對券商研報起到有效的規范作用,“研報門”依然層出不窮。

      六機構聯手起草《執業規范》

      在《暫行規定》發布后,中證協于去4月28日在北京召開證券研究業務座談會,總結《暫行規定》實施以來券商等機構對《暫行規定》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并成立了自律規則起草工作組。

      據了解,相關起草工作組的成員包括:瑞銀證券、中金公司、中信證券、北京高華證券、招商證券和天相公司的研究部門、合規部門負責人,以及協會研究與咨詢公司會員部有關人員組成。工作組成立后先后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執業規范》制定。

      2011年9月30日,中證協就已經形成的《執業規范》初稿征求有關人員意見。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成立后,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負責《執業規范》起草工作,并召開多次會議,邀請部分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參加,對征求意見稿集中討論,并經過多次修改。

      中證協悉數研報八大問題

      中國寶安、寧波聯合、冠昊生物、攀鋼釩鈦、涪陵榨菜等個股的等“研報門”層出不窮,目前券商發布的研究報告究竟存在哪些問題?中證協表示,這主要體現在八個方面。

      一,部分研究報告信息來源不真實。

      二,部分分析師將調研計劃、研究報告覆蓋的證券產品提前泄露給特定客戶,而在實地調研上市公司時,卻僅是走過場,或在調研過程中打聽上市公司內幕信或未公開重大信息。

      三,部分分析師尋找噱頭賺人眼球,或抄襲他人研究報告。有業內人士指出,這一現象在過去一年中尤其突出,也反映出各大機構的分析師隊伍素質有待提高。

      四,部分研究報告質量低下,研究報告內容出現低級錯誤,研究報告標題或者用語很難理解或容易引發歧義,上市公司業績大變臉卻被強烈推薦。

      五,研究報告質量控制流于形式,合規審查不到位。

      六,研究報告獨立性受到基金、媒體舉辦的分析師評選、分析師考核、研究報告銷售人員等影響較大。

      七,分析師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八,媒體在刊載、轉發研究報告,尤其是未經授權私自刊載或轉發研究報告時,或會引發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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