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條例規定,汽車生產經營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拒不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吊銷相關許可。
進口車銷售商擔責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我國境內注冊,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承擔召回責任。
為及時對缺陷產品進行必要的召回,征求意見稿規定,汽車廠商應建立并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信息記錄的,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
汽車租賃經營者也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產品經營臺賬及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任何人可投訴缺陷
根據征求意見稿,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質檢、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車輛生產、安全技術檢驗、銷售、登記、維修、召回、消費者投訴、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質檢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具體技術工作。國務院質檢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汽車產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發布預警信息。
隨車缺陷輪胎入法
征求意見稿有專門一條針對輪胎,“汽車產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產品的生產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生產者負責召回。”
專家表示,輪胎是重要配件,極有可能危及車主安全,因此多方呼吁納入召回范圍。加上錦湖輪胎等事件引發的社會關注,將輪胎納入召回條例是眾望所歸。
■新聞背景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在2004年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基礎上進行修改的。針對近年來不斷出現的汽車召回事件,國家質檢總局在2009年即報請國務院審議《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并在多次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于2010年7月,通過國務院法制辦首次對外公布《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原征求意見稿”.
■焦點
拒召回由擬罰50%貨款降擬罰10%
現行規定中對于汽車企業和經營者不履行召回義務,主管部門最多對其進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處罰金額最高也僅為3萬元。
原征求意見稿對產品有缺陷卻不履行召回的生產企業以及其經營者加大了處罰力度。其中,對于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仍未召回的,原征求意見稿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5%以上5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新稿則對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等八種情形做了規定,要求由質檢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并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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