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出臺《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據了解,這是國土資源部出臺的第一份規范礦業權交易的文件。應怎樣準確理解《規則》的內容?其對礦業權市場建設的重要意義何在?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負責人。
記者:《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是國土資源部第一份專門針對礦業權交易進行規范管理的文件,請問,《規則》有哪些主要內容?
負責人:規則共八部分46條,包括總則、公告與登記、交易形式及流程、確認及中止、終止、公示公開、交易監管等。規則主要是對近兩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關于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以及《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暫行)》、《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的補充完善和細化,除油氣和國家規定不宜公開礦種的礦業權交易外,所有礦業權的交易都適用該規則。
具體來說,一是明確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開展礦業權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出讓礦業權的,交易機構應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委托書開展相關工作;招拍掛轉讓礦業權的,轉讓人應與交易機構簽訂委托合同。以招拍掛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要先發公告,招拍掛成交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轉讓人)、競得人(競買人)和交易機構三方需簽訂成交確認書,并根據確認書約定簽訂出讓(轉讓)合同。按規定對交易主要事項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競得人持確認書、出讓(轉讓)合同及其他要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協議轉讓的,要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鑒證下簽訂合同,并按規定公示主要事項,無異議的,由交易機構出具鑒證文書,轉讓人、受讓人持轉讓合同、鑒證文書及其他要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二是規定了礦業權交易中止、終止和恢復交易的情形和要求。交易過程中,存在礦業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交易主體有尚未處理或未執行完畢的違法行為及其他不可抗力影響的,應中止交易。還有,交易主體提出、因不可抗力及法律規定應終止的,應終止交易。中止、終止和恢復交易時,出讓礦業權的,應征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同意;轉讓礦業權的,應征得轉讓人的同意,都應出具書面同意意見,并及時發布公告。
三是明確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省、市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礦業權交易,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
記者:為什么要出臺此項交易規則?
負責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礦業權市場建設自身的需要。礦業權市場作為我國要素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過程中,起步晚,發展滯后。隨著近來礦業的升溫,我國礦業權交易宗數、交易金額呈逐年上升趨勢。
到2008年底,全國50%以上的省(區、 市)建立了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組織開展了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工作,但通過交易機構的礦業權轉讓服務工作以及轉讓鑒證公示工作,基本沒有開展。直到2010年9月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后,礦業權交易機構功能定位才得以明晰,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加速。目前全國省市兩級礦業權市場體系初步形成:31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如期建成并運行,390個地級市州(含省直管縣)中69.5%的決定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建的271個地級市州(含省直管縣)中已有89.7%的建成。但這些礦業權交易機構在制度建設上參差不齊,已有交易規則多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甚至由交易機構印發,行政效力偏低;市級交易機構建設正在推進,各項制度和操作亟待規范統一。
二是廉政工作的推進,迫切需要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制度,更充分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開展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土地、礦業權等要素市場,規范有關市場交易行為。中央領導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上多次提出,著力推進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市場建設。“十二五”規劃綱要中也提出“規范發展探礦權、采礦權交易市場”,“促進資源環境產權有序流轉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這些,都對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和完善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是維護各方權益的需要。2007年我國公布的《物權法》將探礦權采礦權納入了“用益物權”,若要把礦業權這種經過行政許可的用益物權在市場中配置好,需要可操作的規則、流程來規范交易機構和交易行為,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四是落實部相關制度的需要。2010年部發出的《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要求,礦業權出讓轉讓都要進場公開,各省(區、市)總體上都很好地落實了公示公開制度,做到了申請在先、招拍掛、協議出讓、探礦權轉采礦權、轉讓交易及相關信息,在有形市場、政府網站或行政大廳公示公開。但各地對“五公開”制度掌握尺度和標準還不盡一致。鑒于上述情況,有必要出臺交易規則,統一規范交易行為。
記者:從2010年9月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到本次出臺的《規則》,是如何定位礦業權交易機構的性質、功能的?
負責人:根據我國目前實際,《規則》明確,“礦業權交易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屬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或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的,為礦業權出讓、轉讓提供交易服務的事業單位法人或企業法人。” 礦業權交易機構主要的功能和作用在于,按照規則組織礦業權交易,公開交易服務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書等,自覺接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礦業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此外,礦業權交易機構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交易代理中介機構完成具體的招標、拍賣程序工作。為此,對交易機構的性質和定位應是“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的支撐和服務機構,承擔礦業權申請進入行政審批程序之前的基礎性、事務性、技術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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