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證監會進一步細化借殼上市監管


    作者:周翀    時間:2012-01-31





      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日前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的問題與解答》,進一步細化對借殼上市的監管。

      《解答》中明確,所謂“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系指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審核借殼重組,同時參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在審核借殼上市方案中,將參照首發辦法,重點關注本次重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是否符合證監會有關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同時,對借殼上市主體,《解答》明確了“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的若干細節要求。其中,按照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原則,“凈利潤”指標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為原則確定。對“經營實體”,要求其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如涉及多個經營實體,則須在同一控制下持續經營3年以上。上市公司重組方案中,應重點披露擬進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人選是否具備管理上述經營實體所必需的知識、經驗,以及接受財務顧問關于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知識輔導、培訓的情況。

      另外,對借殼重組“執行累計首次原則”關于控制權變更的規定,《解答》明確,有關“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規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開發行之日起發生的控制權變更。

      證監會還明確,對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的重組項目,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股份定價方式和鎖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資金部分的股份定價方式、鎖定期和詢價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對于采用鎖價方式募集資金的重組項目,募集資金部分的發行價格應當與購買資產部分一致,視為一次發行,有關重組項目發行對象合計不超過10名;對于采用詢價方式募集資金的重組項目,募集資金部分與購買資產部分應當分別定價,視為兩次發行,有關重組項目購買資產部分和募集資金部分的發行對象各不超過10名,證監會在核準文件中將通過“一次核準、兩次發行”方式予以明確。申請人應在核準文件發出后12個月內完成有關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行為。

      就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還應履行的具體程序,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應當就重組方案是否符合《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審議,在重組方案中一并披露;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此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的專業意見。

      另外,對資產重組與定向增發同步操作的,證監會要求,募集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獨立財務顧問需具有保薦人資格。(周翀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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