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聯網支付業務征求意見稿發布


    作者:萬荃    時間:2012-01-13





    為規范和促進互聯網支付業務發展,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業內人士認為,央行1月5日下發的征求意見稿,將進一步促進互聯網支付業務的合規性發展,管理辦法更貼近于互聯網支付行業發展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支付清算服務市場快速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隨著商業活動的網絡化和電子化,我國網絡支付行業得到了快速發展。互聯網支付業務規模擴張迅猛,現已處于第三方支付的主流地位。據統計,2011年第三季度中國支付行業網上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到6155億元,同比增長130.7%,環比增幅也達到34.8%,保持了強勁的增長動力。網絡支付改變了支付信息和支付業務的傳統處理方式,各類創新產品不斷涌現,按照支付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方式不同,互聯網支付分為銀行賬戶模式和支付賬戶模式兩種。

      應該注意到,互聯網支付業務發展以及支付結算資金規模的迅速擴大,也形成了較大的、系統性的潛在風險,迫切需要加以監管和規范。但是,作為第三方支付領域的主導,關于互聯網支付的監管細則卻遲遲未能正式出臺。對此,有市場人士分析,央行對互聯網支付管理辦法的態度可謂慎之又慎,監管層之所以態度謹慎,一方面是由于互聯網支付占據較大市場份額;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市場規模日益走高的同時,支付安全問題也日益凸顯,相對于預付卡、銀行卡收單等其他細分領域,互聯網支付安全問題最為復雜,監管政策必須盡可能地從制度層面遏制支付風險。

      在支付賬戶管理方面,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支付賬戶的開立實行實名制。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這意味著網絡支付賬戶實名制將被強制推行。而目前,部分互聯網支付企業開通的實名認證服務,僅是出于業務需求的自發行為,并非監管硬性要求。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個人客戶申請開立支付賬戶時,支付機構應登記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對客戶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央行將從制度層面上細化個人客戶信息,以遏制支付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征求意見稿中特別提到,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元,個人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或資金余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還應留存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活動、內部控制、信息安全、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此前央行經商國務院法制辦、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于2010年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保障和促進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的規范有序發展,為防范和化解金融支付風險提供了支撐。《辦法》及《實施細則》的出臺符合非金融機構在遵循市場平等競爭規則基礎上規范有序發展的需要,符合廣大消費者維護正當權益、保障資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國家關于鼓勵金融創新、發展金融市場的需要。此外,為加大支付清算系統的規范力度、提高支付清算的效率,人民銀行還進一步完善了與支付清算業務有關的支付系統運行、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制度,為防范支付風險、保障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提供了保障。

      目前來看,在管理措施不斷細化的趨勢下,整個支付行業的體系將日趨完善,政策環境的不確定性因素將大大削弱,這些對于支付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支付企業將在政策框架內充分發揮其創新優勢,快速推陳出新,迅速把握市場需求,開拓更加廣闊的市場空間;另一方面,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支付市場正常有序地運行,合規經營將迅速被提上日程。(萬荃)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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