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自2012年3月1日起,網上發行資金申購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以下簡稱新上市公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定做好各項資料準備工作,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一并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證券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照號碼、證券賬戶號碼、新上市公司全稱、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數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個人股東應僅申報一個成本原值。個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應對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數量為權重進行成本加權平均以計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后,應及時將有關成本原值數據植入證券結算系統。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適用20%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
新上市公司在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后,將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報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并按規定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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