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匯局發布通知對RQFII投資額度實行余額管理


    作者:牛娟娟    時間:2011-12-27





    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相關業務,根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實行余額管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凈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指出,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依法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相關的投資額度、資金匯出入等實施監測和管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托其境內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代為辦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通知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額度實行余額管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凈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如自獲批額度之日起 1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外匯局依據相關情況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持《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投資額度。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試點辦法》第九條一、四項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說明,內容包括資產配置及變動、投資損益、合規履行和產品投資交易平均換手率等情況。

      通知規定,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在其境內人民幣賬戶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開戶情況報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正式的托管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領取《登記證》。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的,還應在發起后20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招募說明書核心條款內容的中文譯文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復文件,由托管人為其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匯出及購匯手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匯入境內資金包括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支付有關稅費如支付稅款、托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所需資金等,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許可匯入的其他人民幣資金;可匯出境外的資金包括出售境內證券所得、現金股息、利息等資金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許可匯出的其他人民幣資金,前述資金可以人民幣或購匯匯出。

      通知還規定,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的,可由托管人根據每日申購或贖回的軋差凈額,在出現凈申購時按日為其辦理相應人民幣資金匯入境內的手續,在出現凈贖回時按日為其辦理相應資金以人民幣或購匯匯出境外的手續。除開放式基金外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由托管人按月為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入、匯出或購匯匯出。如需匯出或購匯匯出投資收益的,還應向托管人提交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相關稅務證明。

      通知還要求,托管人在為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入、匯出或購匯時,應當對相應的資金匯兌和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及時、準確地在《登記證》上按月記錄有關情況,并按照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業務的相關報表。(牛娟娟)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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