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12月23日晚間發布通知明確,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如自獲批額度之日起1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將依據相關情況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證監會、央行和國家外管局近日發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下稱“《試點辦法》”規定,RQFII的初期額度為200億元。
另據外管局23日晚發布的這份簽署日期為12月20日的通知,RQFII機構所獲批的投資額度不得轉讓、轉賣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同時,對RQFII的境內證券投資的額度實行余額管理,其累計凈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
如需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了需要提供《試點辦法》中規定的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下稱“《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說明,內容包括資產配置及變動、投資損益、合規履行和產品投資交易平均換手率等情況。
通知明確,經證監會批準取得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托其境內托管人代為辦理通知中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根據要求,RQFII機構應當在其境內人民幣賬戶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開戶情況報境內托管人所在地外管局備案,并向國家外管局報送正式的托管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領取《登記證》。
RQFII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的,還應在發起后20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招募說明書核心條款內容的中文譯文報國家外管局備案。
已取得投資額度的RQFII機構,可憑國家外管局額度批復文件,由境內托管人為其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匯出及購匯手續。可匯入境內資金包括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支付有關稅費如支付稅款、托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所需資金等,以及央行和國家外管局許可匯入的其他人民幣資金;可匯出境外的資金包括出售境內證券所得、現金股息、利息等資金以及央行和國家外管局許可匯出的其他人民幣資金,前述資金可以人民幣或購匯匯出。
對于RQFII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的,可由境內托管人根據每日申購或贖回的軋差凈額,在出現凈申購時按日為其辦理相應人民幣資金匯入境內的手續,在出現凈贖回時按日為其辦理相應資金以人民幣或購匯匯出境外的手續。除開放式基金外的RQFII機構,可由境內托管人按月為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入、匯出或購匯匯出。如需匯出或購匯匯出投資收益的,還應向托管人提交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相關稅務證明。
通知還對辦理資金匯入、匯出或購匯的相關要求和手續做出了規定。國家外管局明確,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證監會相關人士23日稍早前透露,繼易方達、博時等9家基金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獲得RQFII資格之后,12家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的相關業務牌照也已經走完了資格審批程序。(田力)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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