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改,意見稿明確期貨交易定義


    時間:2011-12-23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日前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期貨交易”的定義,刪去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期貨交易制度的一些具體規定,規定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的職責。

      通知指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1月2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qhjy @chinalaw.gov.cn.

      以下為《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及說明:

      關于《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來,對于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條例》有的規定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主要是:近年來,一些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開展以大宗商品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采用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和保證金擔保的交易方式進行具有明顯期貨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動。這些交易活動在市場開辦、主體資格、交易品種、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和風險防范等方面缺乏統一的規范和要求,脫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統一監管,存在嚴重的市場風險和資金安全隱患,直接影響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亟需進行清理整頓。近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38號對清理整頓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而《條例》雖然規定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但對什么是期貨交易缺乏明確界定,按保證金收取比例等作為判斷是否屬于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也不夠嚴謹,容易被規避。為進一步明確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法律依據,依法加強對期貨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有必要修改完善《條例》的相關規定。此外,總結期貨交易的實踐經驗,對《條例》有的具體制度規定也需進一步修改完善。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經深入調查研究,起草了《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期貨交易”的定義,刪去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對“期貨交易”作出明確界定,征求意見稿在保留《條例》關于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定義規定的同時,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征求意見稿第一條

      考慮到在對期貨交易已作出明確界定,凡屬期貨交易定義范圍內的交易活動均可依法認定為期貨交易的情況下,可不再對變相期貨交易另作規定,征求意見稿刪去了《條例》中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

      二進一步完善期貨交易制度的一些具體規定。

      一是,鑒于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由期貨交易所作為交易市場的中央對手方,向所有參與交易的買方會員和賣方會員提供集中履約擔保,以保證合約的履行,有效規避交易風險,《條例》應對此作出更明確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將《條例》關于期貨交易所職責規定中的“保證合約的履行”修改為“作為中央對手方,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征求意見稿第四條

      二是,在期貨交易實務中,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是可以直接用作保證金用于交易結算和履約擔保的,《條例》應對此予以明確。為此,征求意見稿對《條例》關于“保證金”定義的規定作了修改征求意見稿第八條;相應刪去了《條例》中關于有價證券可以充抵保證金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五條.

      三是,《條例》規定,結算是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盈虧狀況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而在期貨交易實務中,結算不僅包括交易盈虧的資金清算和劃轉,還包括根據交易結果產生的交割貨款、手續費、代扣稅費等各種款項的資金清算和劃轉。據此,征求意見稿將《條例》關于結算的規定修改為: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買賣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征求意見稿第八條

      三規定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的職責。

      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需要由有關地方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做好查處取締及相關工作,妥善處置風險,維護穩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明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各類交易所的清理整頓工作。參照證券法關于對非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查處取締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征求意見稿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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