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務部修訂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時間:2011-1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1 年第 5 號

      修訂后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7日商務部第5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11年12月12日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范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商務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商務部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全國聯網備案。符合《條例》規定的特許人,依據本辦法規定通過商務部設立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第四條商務部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行完成備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備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未依法行使備案職責的,商務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許人的備案申請。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

      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在提交申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材料時不適用于上款的規定。

      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范圍中應當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項目。

      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以上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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