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時間:2011-12-23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為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為提高規章質量,現將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該規章同時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進行公布。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月15日前,通過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是登陸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二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郵編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ytang@mail.mlr.gov.cn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盤活存量、以用為先、依法處置、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閑置土地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預防閑置土地,跟蹤監管閑置土地處置利用情況。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閑置土地進行舉報和反映情況,了解閑置土地處置進展。

      第二章 調查和認定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涉嫌閑置土地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調查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七條土地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按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第八條經調查核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構成閑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時糾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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