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黨政官員、環評入法、公眾參與等諸多約束性條款被刪除
11月初,頒行22年的環保法的修正草案稿終于上報全國人大。較之環保部最初修訂稿,此次全國人大環資委提交的“送審稿”,在問責黨政官員、環評入法、公眾參與等諸多方面,諸多約束性條款已被刪除,約束力已大為減弱。
今年2月,環保部經征求各司局意見,提出了《環保法》修改“建議初稿”。后經調研,建議初稿于9月7日提交全國人大環資委。此后,環資委將草案稿的修改版——“送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
據財新記者了解,在2月“建議初稿”中,環保部曾把近年呼聲較高的“國家要考核地方政府的環保政績”條款寫入,目標是對沒有達到環保目標的地方政府,由環保部“會同國務院監察機關,約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并在全國通報”。
同時,環保部提出的“修訂草稿”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各級政府應向本機人大匯報環境目標完成進度,接受人大監督。
但9月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草案中,上述關于約談地方政府領導的條款被刪除。有接近環保部的學者表示,目前,全國人大環境資源委對送審稿修改較多,不少政府責任條款已被刪除或弱化。
此外,環保部還提出“政策環評”入法,即“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擬定的對環境有顯著影響的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草案,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然而,在全國人大環資委向相關部委和地方政府征求意見過程中,“政策環評”條款也被悄然拿下。
同時,業界希望的把規劃環評由“應當進行”變為“強制執行”,環保部還提出對違法行為由“限期整改”變為“按日計罰”的條款,在新的草案中已然消失。
除了上述多項頗具約束力的條款被刪除,學界倡議的“公眾環境權”問題,最終也未能入法。
2011年2月,環保部修法“建議初稿”中,曾加入了“國家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內容。但9月的提交送審稿中,“鼓勵參與”的字樣消失。
不過,關于政府和相關企業應公開環境信息的新增內容,目前尚在送審稿中。
1989年,全國人大通過了《環保法》試行;1989年,《環保法》結束試行,正式施行,迄今已22年,從來沒被修訂過。但是,22年來,中國環境污染有增無減,每下愈況。該法被批評為中國執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林韻詩)
來源:《新世紀》-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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