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2月9日發布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2012年至2015年,將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通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與2011年優惠政策相比,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前的3萬元含3萬元提高至6萬元含6萬元,優惠政策中的所得稅額減計比例及稅率不變。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0月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會議研究確定的財稅支持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等。
前述由財政部和國稅總局11月29日簽署的通知稱,該優惠政策是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政策實施的具體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中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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