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草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月2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新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車船稅法》的有效實施,國務院根據《車船稅法》規定,制定了《車船稅法實施條例》。據悉,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細化了應稅車船的范圍,明確了省級政府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遵循的原則,規定了機動船舶和游艇的具體適用稅額,細化了稅收優惠的規定。
據了解,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月25日審議通過的《車船稅法》主要從完善征稅范圍、改革乘用車計稅依據、調整稅負結構、規范稅收優惠及強化征收管理等5個方面對原《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制要素進行了調整。對于納稅人來說,最重要的變化體現在改革乘用車計稅依據和調整稅負結構兩個方面。
對于改革乘用車計稅依據,原《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微型、小型客車(乘用車)按輛征收。車船稅作為財產稅,計稅依據理論上應當是評估價值,但由于乘用車數量龐大且分散于千家萬戶,難以進行價值評估。考慮到乘用車的排氣量與其價值總體上存在著正相關關系,《車船稅法》將排氣量作為乘用車計稅依據。
對于調整稅負結構,一方面,為支持交通運輸業發展,《車船稅法》對占汽車總量28%左右的貨車、摩托車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維持原條例稅額幅度不變;對載客9人以上的客車稅額幅度略作提高;對掛車由原條例規定的與貨車適用相同稅額改為減按貨車稅額的50%征收。另一方面,為更好地發揮車船稅的調節功能,體現對汽車消費和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車船稅法》對占汽車總量72%左右的乘用車(也就是載客少于9人的汽車)的稅負,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分別作了降低、不變和提高的結構性調整。一是占現有乘用車總量87%左右、排氣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稅額幅度適當降低或維持不變;二是占現有乘用車總量10%左右、排氣量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車,稅額幅度比現行稅額幅度適當調高;三是占現有乘用車總量3%左右、排氣量為2.5升以上的較大和大排量車,稅額幅度比現行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在對《車船稅法》有關問題的解讀中指出,此次車船稅立法后,納稅人的稅負將維持不變,只作結構性調整。
此外,國務院常務會議還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草案)》。船舶噸稅是海關代為對進出我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種稅,其征收的稅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設維護及海上干線公用航標的建設維護。據了解,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當前的新形勢、新情況,對1952年出臺的《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進行了改進和完善,并形成了國務院常務會議此次審議通過的《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草案)》。(記者 厲征)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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