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投標條例原則通過,防止“明招暗定”


    時間:2011-12-02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1月23日、30日分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下稱“招投標條例草案”在內的四個條例草案。

      招投標條例草案針對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一些項目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有的領導干部利用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當事人互相串通圍標串標等突出問題,細化了保障公開公平公正、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規定。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外,都應當公開招標。

      二是充實細化了防止虛假招標的規定。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范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供應商等。

      三是完善了評標委員會成員選取和規范評標行為的規定。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及個人提出的傾向或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處以罰款、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防止招標人與中標人串通搞權錢交易的規定。招標結束后依法訂立的合同,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五是強化了禁止利用權力干預、操縱招標投標的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完善了防止和嚴懲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規定。有這些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內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還規定了招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完善了對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規定。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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