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交所詳解創業板退市制度八大熱點問題


    作者:陳賢麗    時間:2011-12-01





    ●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

    ●新增加兩個退市條件;

    ●縮短資不抵債公司的退市時間;

    ●成交量過低公司直接終止上市;

    ●退市前有30個交易日的交易機會;

    ●明確退市公司的去向;

    ●改革退市風險提示方式;

    11月30日,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解讀《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提醒投資者要從八方面了解創業板退市制度的主要內容。創業板管理部認為,新退市制度是為了避免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及由此引發的“殼資源”炒作,根本上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

    第一,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為避免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及由此引發的“殼資源”炒作,加快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創業板退市制度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第二,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為避免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以后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式規避退市,創業板退市制度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

    第三,新增加了兩個退市條件。現行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11項退市條件。其中,“凈資產為負”、“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等為創業板較主板增加的退市條件。而新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在現有11項退市條件的基礎上,又增加了“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兩個退市條件。即: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也將終止上市。

    第四,縮短了資不抵債公司的退市時間。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縮短退市時間。觸發凈資產為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這就將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則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半凈資產為負則終止上市的退市時間進行了縮短。

    第五,成交量過低公司直接終止上市。一旦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情形的,將終止上市。觸發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的退市條件的,一旦達到這個標準,直接終止上市。

    第六,退市前有30個交易日的交易機會。為了保證投資者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使投資者有充足的時間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創業板建立了一個“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并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創業板股票行情中顯示。在30個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漲跌幅限制仍為10%。交易期滿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第七,明確了退市公司的去向。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后將統一平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臺。

    第八,改革了退市風險提示方式。為避免存在退市風險的創業板公司與主板、中小企業板被實施“*ST”的公司相混同,創業板退市制度改進了退市風險提示方式.將不再實施現行的“*ST”制度。而是通過強化上市公司退市風險信息披露以及深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一旦出現退市風險,將要求創業板公司及時披露退市風險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利用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有關公司的退市風險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的投資者。(陳賢麗)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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