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農林剩余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構筑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發電熱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資源。
二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發改能源〔2006〕13號要求,并且生產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三以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達到《飼料級混合油》NY/T 91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發為原料生產的檔發。生產原料中90%以上為人發。
四、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五、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生產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產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其中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鉍、碲、銦、硒、鉑族金屬,其中綜合利用危險廢棄物的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廢塑料、廢舊聚氯乙烯PVC制品、廢橡膠制品及廢鋁塑復合紙包裝材料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廢塑料橡膠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紙漿、鋁粉、汽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摩托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家電用改性再生專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雜質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質量分數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廢塑料綜合利用生產企業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七以廢棄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制品為原料生產的纖維紗及織布、無紡布、氈、粘合劑及再生聚酯產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廢舊石墨為原料生產的石墨異形件、石墨塊、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劑。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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