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法司法解釋將陸續出臺,破產保護將成現實


    作者:屈麗麗    時間:2011-11-24





    與國際破產趨勢不同,近年來全國法院受理破產的數量不升反降,受理數量2006年為253件、2007年3819件、2008年3139件、2009年3128件、2010年2366件。這個數字反映出我國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不盡如人意的現狀,同時也反映我國現行破產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在11月的中國破產法論壇上表示:“考慮到審判實務需要,最高法院采取了通過適當拆分,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陸續出臺多部司法解釋的方案。”而此前最高院制定發布的《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則針對實踐中破產案件受理程序中的潛在問題對規則進行了細化。

      即使提供足額擔保同樣可以申請破產

      在很多破產案件中,債務人往往以有連帶責任人或一般保證人提出異議,主張債權人的破產申請不成立,“司法解釋一”對此類破產案件是否可以受理進行了明確。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指出:“‘司法解釋一’對破產原因規定了兩種情況:不能清償和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具體包含三方面內容。第一,我們在評價債務人清償能力時看他自己的清償能力,與其他的連帶人沒有關系;第二,并不是只要有人提供足額擔保就不宣告破產,而是要獨立判斷每個債務人的能力;第三,破產法理論上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實際上應變通性地解釋為已經停止支付。”

      “資不抵債實質上是指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根據現金流、到期債務來判斷債務人進不進入破產,即使賬面資產大于負債也要進入破產程序。”

      這意味著目前只要有足額擔保的債務人都不能進入破產程序的做法顯然有所不妥的。而實際情況是,“有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并且是能夠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擔保,同時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然后才能終結破產程序,而不是僅僅提供了擔保就簡單地終結程序。”

      債權人申請破產:不需要舉證債務人財產狀況

      根據2007年《破產法》的規定,資不抵債是債務人申請破產的原因。對于債權人來說,如果根本無法舉證債務人的相關財產情況,也就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對方資不抵債。那么,對于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能否作為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的原因嗎?

      “對債權人申請破產時舉證責任是指提交債務人停止支付的程序,不需要舉證債務人的相關財產狀況。”王欣新說。

      值得注意的是,為避免債權人由于無法舉證債務人資產狀況,導致債務人異議,最終無法啟動破產申請的情況。對此“司法解釋一”對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進行了相關限制。這些限制包括:第一,債務人對清償能力有異議,但不能夠清償債務;第二,債務人僅僅以資產超出負債為由提出異議,卻不清償債務;第三,對申請人未交訴訟費為由提出異議;第四,債務人在法院認可的關鍵性證據前,沒有相關的證據或者合理的理由予以反駁。此外,在債務人拒不配合情況下,法院仍然應當繼續審理破產案件。

      王欣新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在實踐中,目前破產申請原因往往更多的表現為,債權人申請推定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看債務人是否舉證進行反駁,只有在不能反駁的時候法院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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