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獨家獲悉,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資委”已經向全國人大辦公廳遞交了《環保法修正案》的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
與9月7日確定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稿”相比,“送審稿”整體變化不大,但有些關鍵性規定,還是被刪除,即包括“重大政策應進行環境影響論證”和“按日計罰”的條款。
“如果順利,全國人大有望在今年年底啟動對《環保法修正案》的審議。”一位接近全國人大環資委的環保專家對本報記者透露。
“重大政策環境影響論證”條款消失
“送審稿在環評制度上刪除了政策環評的雛形,退步很大。”一位地方環保系統的官員對記者慨嘆。
所謂政策環境的雛形,即《草案稿》在第3章第15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擬定的對環境有顯著影響的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草案,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這一款雖然距離真正意義上的政策環評有一定距離,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現行環評制度的不足,對政府的政策制定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前述地方環保系統的官員對此評價甚高。
至于被刪除的原因,前述環保專家對記者解釋,“主要是因為這一條款遭到不少政府部門的反對,他們對環保部門在政策制定上參與的必要性表示懷疑。”
“在部委層面,大多數部委都設有與環境相關的處室,其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的制定目前或多或少都會吸收這些處室的意見,他們習慣了這種內部的程序,而一旦在法律上確定政策的環境論證制度,他們將可能受到外部機構如環保部的約束,故此抵觸情緒很大。”一位部委工作人員對記者分析。
除了政府部門間對該條款存在意見,操作不便也是另一原因。
“在地方政府層面,地方政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政策,如何進行環境論證?如果進行了論證,發現這個政策不該上,地方環保部門在事權與財權都受制于當地政府的情況下,能否說不?”前述地方環保官員對記者表示。
前述環保專家指出,也有人建議,將對地方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論證的權力歸于環保部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但這樣一來環保部將會變成一個權力無限膨脹的機構,在現行的體制下也行不通。
因此,環保專家們更期待規劃環評的操作意義。
“希望送審稿在接下來的環節,能夠強化規劃環評的部分,將規劃環評的地方從一個普通的法律程序上升為行政許可的高度。”前述環保專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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