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擬強制企業繳納五項社保,不繳或被查扣財產


    時間:2011-11-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們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現予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于2011年12月1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中對草案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lifachu@mohrss.gov.cn

      三傳真:010—84233796

      四信函郵寄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法規司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關于《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公布后,我們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原勞動保障部1999年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共6章38條,現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

      一是在管理環節上,在原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基數核定環節第二條;

      二是在征收險種上,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第三條;

      三是在參保主體上,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還根據制度發展,將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的個人納入本規定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

      二關于社保經辦機構職責

      目前,各地社會保險費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也有由稅務機關征收的。草案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不論社保征收還是稅務征收的地區,社會保險繳費的申報和基數核定都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第四條第一款;同時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其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即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本規定執行第四條第二款.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要求,草案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地區,社會保險費實行五險統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同時刪去原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內容,以體現統一征收的要求。

      三關于社會保險費申報

      一是修改申報時限。將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在每月5日前申報的時限,修改為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第五條,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報的原則下,靈活掌握具體申報時間;

      二是完善申報方式及審核要求等。根據實踐情況,增加了網上申報方式第五條第二款;細化了用人單位申報材料第六條;要求社保經辦機構即時審核,刪去原辦法有關不能即時審核的內容第七條;增加了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義務第十條;

      三是增加個人申報內容。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辦理繳費申報,并可以通過網上申報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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